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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云南省南澗縣紀委監察局公開通報稱,10月6日,紀委對網絡反映南澗縣紅十字會副會長常文山的問題及時進行了調查,查明常文山與他人通奸。通報還稱,經南澗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縣委批準,決定給予常文山留黨察看處分,降為科員。
這一處理結果遭到質疑,有網友稱,“如此道德敗壞的行為,為什么只是降級,而不是‘雙開’?”
降級和“雙開”有何區別
“降級”是公務員法規定的處分類型之一。根據該法第56條的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幾種。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雙開”則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開除意味著丟了飯碗,而降級則代表飯碗還沒有丟,只是碗里的食物少了一點。”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形象地比喻說。不過,他也強調,降級后,想要晉升,基本也沒可能了。
但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認為,沒有給予常文山開除處分,是一個比較合法的方式。“在多數人看來,對于違紀違法的官員,將其‘雙開’可能更加大快人心。但實際上,治理腐敗,理想狀態應該是標本兼治。”胡穎廉說,治本的意義,不在于抓了多少“大老虎”,判了多少刑,而在于讓官員不敢去做違法違紀的事。因此,他認為,處罰手段應適當,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要形成威懾力。